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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后开“老头乐”,没人管就不违法?近日,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为驾驶人敲响警钟。
2025年8月,平某饮酒后驾驶电动四轮车(俗称“老头乐”)行驶至某道路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平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8.16mg/100ml。平某所驾驶四轮电动车为纯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性质。另查明,平某无机动车驾驶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平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考虑平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最终判处平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电动三、四轮车均属于机动车,驾驶人须持有相应驾驶证方可驾驶。酒后驾驶这类车视为酒驾,同样会受到处罚。
山西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文博 通讯员 王佩佩
责任编辑:王婧
校对:张浩
审核:李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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