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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银行贷款后转借朋友赚利息?
长治市上党法院判决借贷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6-10-29    来源:山西法治网

朋友开口借钱,自己手头不宽裕,便从银行贷款后转借,本以为既帮了朋友又能赚点利息差,殊不知已违反法律规定,不仅约定的利息可能落空,出借人还要倒贴银行利息。近日,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认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贷合同无效。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系朋友关系。2024年6月,陈某以生活需要和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借款20万元。李某手中并无闲钱,遂于同年7月向银行贷款20万元,贷款年利率7%。收到贷款次日,李某便与陈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李某向陈某出借资金20万元,资金来源为银行贷款,年利率7.5%,到期日为2025年12月31日。同一天,李某向陈某账户转账20万元。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按约还款,李某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至上党法院,要求陈某返还借款本金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成立,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李某出借给被告陈某的20万元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其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故案涉借贷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亦无效。合同无效后,陈某因该合同取得的20万元本金应当予以返还。同时,考虑到陈某在借款前明知资金来源,而李某确因向银行贷款承担了利息成本,为避免陈某因合同无效而获得不当利益,遂判决陈某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向李某支付资金占用费。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山西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瑾

责任编辑:张浩

校对:王策

审核:李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