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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元”当这个数字在法庭上被念出时,旁听席上一片安静。这是阿明(化名)在缓刑考验期内入户盗窃的全部“所得”。为了这23.6元,他将失去原本近在咫尺的缓刑机会。近日,晋中市榆社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阿明涉嫌盗窃罪一案,并联合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社矫人员旁听庭审。
阿明并非初犯。2025年3月31日,他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意味着不必立即收监,可以在社会上接受矫正、改过自新。然而考验期尚未走完,他再次站上被告席。这一次的罪名是入户盗窃,涉案财物金额共计23.6元。
23.6元,数额很小,但法庭审理的焦点并不在数额大小,而在行为本身的法律性质。一方面,入户本身就是一道刑法红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与扒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一并规定为盗窃罪中的“行为犯”。对这几类行为,刑事追责的门槛不是“偷了多少钱”,而是“做了什么”。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的住所实施盗窃,哪怕只窃得几元零钱、甚至分文未得,也依法构成盗窃罪。另一方面,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没有“商量”的余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并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是刚性规定,不因新罪数额小、情节轻而改变。也就是说,因这23.6元的入户盗窃,阿明面临的不仅是盗窃罪本身的刑罚,还有前罪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的撤销,两罪并罚。
庭审过程中,旁听席上的社矫人员全程凝神。他们中的许多人正和阿明一样处在缓刑考验期。庭审结束后,有人低声感慨“:以前觉得缓刑就是‘没事了’,坐在法庭里才明白,这根弦得一直绷着。”这正是组织这场旁听的意义所在。随后,承办法官结合案情对旁听的社矫人员作了简短而直接的告诫:珍惜矫正机会,敬畏法律,严守监管规定;对屡教不改、再次违法犯罪的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绝不姑息。
山西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潘帅 通讯员 郝宇霞
责任编辑:王婧
校对: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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