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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稳赚”的投资梦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揭开数百万诈骗案面纱
发布时间:2026-10-26    来源:山西法治网

月利率1.5%至2%,掌握优质大客户资源、可代为对接放款投资。这样的“稳赚”承诺仍有人信以为真、持续投入,直至案发尚有 358 万余元被骗款无法归还。记者了解到,该案已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现已尘埃落定:被告人杨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同案被告人那某已被抓获归案。

10月21日,记者就这起已办结的案件采访了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回看全案,检察官两次关键“戳穿”,揭开了这个骗局能得手、又最终垮掉的真相。

高息承诺如何设局

本案两名被告人系母女关系。2021年9月至2024年1月,杨某与女儿那某合谋,谎称掌握优质大客户资源,可帮投资人把钱放贷给手头的优质客户,并承诺每月给予 1.5%至 2%的利率。被害人信以为真,通过现金交付、信用卡透支、银行转账、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持续向二人及其实际控制的“空壳公司”转账。

事实上,这些钱并未用于任何真实放贷项目,到账资金全部由杨某操控,以差旅费、往来款等名义层层转移至那某个人账户。没有真实投资,承诺的月利润自然无法兑现,被害人多次催要,二人百般推诿、拒不归还。

为偿还因投入资金产生的贷款和信用卡欠款,被害人被迫“拆东墙补西墙”,长期背负高额债务;因持续逾期,被金融机构起诉,个人征信严重受损,被纳入失信名单。经专业司法审计确认,截至案发,两名被告人累计骗取资金尚有358万余元无法归还,涉案数额巨大。

一审识破来源不明流水

一审庭审中,辩护律师当庭提交一份在逃同案被告人那某的银行流水,试图否定涉案诈骗金额。那某本人在逃,这份流水从何而来,辩护人始终未能说明。

检察机关当场指出,该份证据来源不明,真实性无法核实,不具备合法证据效力。因该证据直接关系涉案金额认定,法庭依法决定休庭核查,组织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审计机构、被害人四方联合核验该流水与官方审计报告。经比对,该流水金额记载错误,且提交方始终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不符合刑事证据采信标准。

一审法院依法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

二审戳破投资真面目

一审宣判后,杨某提出上诉,核心辩解理由是:涉案收取的全部投资款项均已转账交付案外人李某某用于真实投资,并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检察机关没有停留在口供层面,而是推动侦查机关对李某某进行询问核实。经查,李某某长期从事二手车买卖,二被告人向其转账的全部款项,均为真实车辆交易的购车款,与所谓投资理财项目毫无关联。这一查证结果证实,杨某及其女儿那某存在虚构投资项目、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发后,同案被告人那某一度潜逃,给案件侦办、事实查清、追赃挽损带来极大阻碍。检察机关、侦查机关紧密联动、多次会商研判,精准梳理涉案人员活动轨迹、资金流向及关联线索,层层排查,锁定藏匿地点,现已将那某抓获归案。

检察官点评:月利率 1.5%至 2%,折算成年化利率就是18%到24%,是银行一年期定存收益的十几倍,同时超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高息加熟人,不是信用背书,而是骗局入口:回报明显偏离市场水平,就应当想到其中可能隐藏骗局。检察官两次“戳穿”谎言也说明,无论是来源不明的流水,还是“用于真实投资”的辩解,最终都要回到证据和资金流向上来检验;来源和金额经不起核对,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收款人的交易背景与所谓项目无关,“真实投资”就不成立。

检察官在此提醒,办理投资理财、资金出借,应当通过银行、持牌金融机构等正规渠道,提前核实资质和项目;对方说不清资金去向,应当立即停止投资行为。

山西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青 通讯员 赵子豪


责任编辑:王婧

校对:李然

审核:张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