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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权某骑摩托车出行时与黄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经交管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权某无责。事故处理时,黄某承诺事后联系保险公司对接赔偿事宜。权某因伤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伴坐骨神经痛、腰部及右髋周软组织损伤,住院11天后才出院,术后又休养了一段时间才基本康复。待他事后联系保险公司主张住院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赔偿时,保险公司却称其诉求超出合理范畴,拒绝赔付,双方就此产生纠纷。
权某因受伤误工导致收入减少,他本打算通过诉讼解决问题,可因自身不熟悉法律流程,加上身体尚在恢复期,维权费用远远超出其承受能力,一时陷入困境。正发愁时,权某了解到“法润老兵”专项行动可为退役军人提供公益法律服务,便提交了援助申请。
接到申请后,律师志愿者第一时间约见权某,梳理案情后明确争议焦点:保险公司按一般事故标准核算赔偿,遗漏了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法定赔偿项目。针对权某想直接起诉车主的想法,律师志愿者耐心释法,说明最终理赔仍由保险公司承担,直接起诉车主反而拉长流程、增加变数,建议通过诉讼确定赔偿金额,并结合同类办案经验佐证,打消了权某的顾虑。
针对双方争议的误工损失,律师志愿者协助权某系统梳理了证据。因权某工资构成包含基本工资、奖金、绩效奖励等多项,核算过程繁琐,律师志愿者协调其所在单位出具误工证明、证人证言,结合住院时长与医嘱建议的休养期,精准核算损失金额,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案件审理期间,律师志愿者又按法官要求补充证据,反复对接单位完善材料。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仅支持赔付11天的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赔偿金额远低于预期。权某夫妻难以接受,在律师志愿者的建议下,权某提起上诉。随后,律师志愿者检索权威案例库中的类案报告,向权某分析改判可能性;比对同类生效判决,与资深律师志愿者研讨应诉策略,补充完善证据。二审庭审中,律师志愿者逐项举证质证,阐明受害人出院后合理休养的必要性,相关损失属于事故直接导致,理应获得赔偿。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律师志愿者意见,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为35天,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权某2.5万元。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未再提出异议,及时足额支付了赔偿款。
事后,权某特意给律师志愿者打去电话表达感谢:“多亏你们一直坚持,我的损失才得以挽回……”
山西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邢晓瑞 见习记者 冯妍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责任编辑:王婧
校对:李然
审核: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