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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临时性”向“制度化”升级
——太原市杏花岭区推动社矫对象警示教育常态化
发布时间:2026-09-18    来源:山西法治网

“那道铁门关上的声音,像一把重锤砸在心上。那一刹那,光好像都被挡住了,没自由了。”

说这话的是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在山西省强制隔离戒毒所警示教育基地,他和其他社矫对象一同参与了一场沉浸式法治教育活动。走出基地大门时,检察官告诫他们:“出了这个门,就不要再回来。一定要遵纪守法,好好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

这次活动是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司法局出台《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对象警示教育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后的一次落地实践,也是杏花岭区社区矫正警示教育从“大水漫灌”走向“精准滴灌”的生动注脚。

“拉一把”还是“推一把”?

社矫对象王某某,入矫时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期间因违反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杏花岭区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对是否提请撤销王某某缓刑征求意见。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赵广没有简单表态,而是对王某某说了一番话:“你还年轻,喜欢尝试新鲜事物,但要有自己的是非判断。你犯罪时是未成年人,法律已给过你改过自新的机会,但法律不会纵容你,现在你已成年,选择权在自己手中,选择遵守规定,终点是自由、尊严、家人的笑脸;选择心存侥幸,终点是手铐、囚服、监狱的高墙。”

一场“拉一把”还是“推一把”的抉择摆在所有人面前。

最终,司法机关没有提请撤销王某某缓刑。司法局工作人员介绍:“王某某现在表现非常好,每日按时进行手机签到,每次抽检、点验均能及时反馈。他用行动证明了警示教育的作用。”

但一个王某某“拉回来”了,更多的“王某某”怎么办?

一场制度化的“精准滴灌”

社区矫正的本质是“墙外服刑”。社矫对象虽然不在“高墙”之内,但身份仍是罪犯。实践中,新入矫对象法律意识和在刑意识淡薄,甚至少数人对社区矫正存在抵触心理,违规甚至再犯罪的风险始终存在。而传统的“大水漫灌”式集中教育,难以覆盖每一个特殊个体。

今年5月,杏花岭区检察院与区司法局出台《工作办法》,建立“集中教育+个性化专训”警示教育模式,从“临时性活动”升级为“制度化规范”。

针对新入矫群体,《工作办法》设计了“集中教育”模块。检察院把真实案件转化为警示教育“活教材”,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强化社矫对象规矩意识。

“那些因不遵守监管规定最后被收监执行的案例让我深受触动,我深刻认识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一名新入矫对象说,“自由太宝贵了,我一定会严格遵守各项规定,顺利度过矫正期。”

针对王某某这类特殊个体,《工作办法》设计了“个性化专训”。检察机关在听证、谈话等环节嵌入警示教育,因人施策、靶向施药。

截至目前,杏花岭区已开展3次集中警示教育、6次个性化专训,100余名社矫对象接受教育。

“知”与“信”之间,隔着一道铁门

课堂教育解决的是“知”的问题,而“信”的问题需要更深的触动。

《工作办法》依托山西省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立警示教育基地,对社矫对象开展沉浸式法治教育。高墙、电网、铁门、门禁以及严格的监管,抽象的法律条文变成具象的感官冲击,让社矫对象深受触动。

从“被动受管”到“主动守法”,是社区矫正从“管住人”到“改造人”的关键一跃。赵广告诉记者:“《工作办法》让警示教育从‘临时性活动’升级为‘制度化规范’,通过刚性约束与精准施教筑牢监管防线、遏制再犯罪风险、推动社矫对象从‘被动受管’向‘主动守法’转变。”

良药之苦,在于直击病灶的决绝;良药之功,在于涤心洗魂的持久。杏花岭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与区司法局携手努力,共同深化落实《工作办法》,强化社区矫正对象在刑意识和法治观念,筑牢社区矫正安全稳定的防线。

山西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青 通讯员 张洁

责任编辑:张浩

校对:王策

审核:李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