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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事关行政权力规范运行,直接影响市场主体权益与群众切身利益。前不久,晋中市司法局正式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预审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全省率先将备案审查关口前移至文件正式印发前,推动审查模式由“事后纠错”向“事前预防”转变,努力构建“服务前置、依法审查、程序规范、注重实效”的新型审查机制,为纵深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筑牢坚实制度保障。
机制破题:从“被动纠错”转向“主动防控”
以往,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大多在文件对外公布之后开展。倘若文件存在制度漏洞,“带病”文件已经产生社会影响,纠错整改成本较高。晋中市创新推出备案预审查机制,明确文件制定机关完成内部合法性初审、集体讨论审议并形成正式文本后,可在印发前向市司法局提交预审查申请。晋中市司法局围绕制定主体资格、法定权限、程序合规、内容合法适当等维度开展全方位合法性“体检”,从源头上防范制度性风险。
《办法》对审查流程作出精细化规定:司法局收到申请后,2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完整性核验;承办人员在材料齐全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实质审查,复杂情形最长不超过10 个工作日。预审查意见划分为“通过”“修改后通过”“不予通过”三类,出具“不予通过”意见的,制定机关应当立即终止文件出台程序。同时,建立异议沟通衔接机制,后续正式报备时,对经过预审查且未作实质性修改的文件实行复核简化处理,形成“预审查—正式报备—简化复核”的闭环工作链条。
实践检验:10 件预审查文件彰显制度价值
自《办法》落地实施,晋中市已对10 件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预审查,制度成效逐步显现。
在某县一份文件预审查过程中,晋中市司法局发现部分拟出台的管理措施缺少上位法支撑,还额外增设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审查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出具“修改后通过”审查意见,指导当地删除越权条款,规避文件“带病”出台带来的法律风险。
针对某局一份规范性文件,审查重点聚焦民生服务痛点,发现部分条款存在无谓证明、循环证明隐患。晋中市司法局提出优化建议,推动以部门信息共享替代群众自行提交证明材料。该局采纳建议完成修改,切实减轻了群众办事负担。
某开发区一份文件在设置奖补条件时,按照企业类型、注册地实施差别化对待。结合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以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相关规定,晋中市司法局指出该条款存在妨碍公平竞争的问题,提出修改建议。某开发区完成调整,破除不合理限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深化拓展: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
为规范机制运行,防止滥用预审查程序,《办法》明确了可不予受理或者终止预审查的六类情形,包括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涉密、照搬上位法无创新性实质内容、未完成内部合法性审核等。晋中市司法局定期梳理审查发现的共性问题,通过编制指引、案例通报、业务培训等方式强化业务指导。推动审查力量向基层延伸,指导各县(市、区)司法局参照机制开展乡(镇、街道)及本级部门文件审查工作。
数据显示,推行提前介入预审查之后,晋中市规范性文件正式备案一次性通过率接近100%,审查周期由原来10 天压缩至5 天以内,纠错成本显著降低。
备案预审查制度,既是约束行政权力运行的“紧箍咒”,也是维护市场主体、群众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护身符”。随着越来越多单位主动运用预审查程序,这一道制度“防火墙”,将持续为晋中高质量发展赋能增效。
山西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袁慧芳 王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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