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普法

恶习难改 社矫期间伸贼手
发布时间:2026-08-28    来源:山西法治网

社区矫正期间,一男子恶习难改再次伸出贼手。近日,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依法履行刑事执行法律监督职责,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监督意见,督促其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有力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此前,罪犯王某因多次“拉车门”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期间,王某再次实施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

该案件进入检察机关视野后,榆次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迅速启动审查程序。检察官经审查认定,王某主观恶性深、再犯风险高,依法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出监督意见。

目前,社区矫正机构采纳了该院的监督意见,依法向原审法院提出了撤销缓刑的建议。

山西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袁慧芳 通讯员 李心慰

责任编辑:张浩

校对:王策

审核:王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