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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一年的煤找回来了
发布时间:2024-04-23    来源:山西法治网

  “法官,我们是外地的,现在还在应县的宾馆住着等对方消息,麻烦协助再调解一下。”

  “法官,周末还得再找你呢。”

  “感谢您的支持,这边都处理好了,总共203.84吨。”

  ……

  翻开当事人发来的一条条微信,当时办理案件的一幕幕画面,闪现在应县人民法院法官霍卫东的眼前。

  2022年10月,原告与安徽某网络物流平台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安徽某网络物流平台随后又与6名被告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6名被告接单后将运输标的物煤运输到应县时,因目的地、应县两地疫情防控,所有车辆被迫停在应县等待。11月初,应县交通恢复,被告要求原告赶紧解决货物运输事宜,但此时,运输目的地尚处在封控中。11月6日,原告得知6名被告擅自将6车煤卸在应县后,诉到应县法院要求6名被告返还原物。6名被告辩称,煤在车上放了半个多月无法卸货产生司机工资、场地费、看管费等停运损失18万余元,货物返还可以,但原告要承担损失。

  在审理该案时,承办法官霍卫东发现,被告不是原告的合同相对人,且原告与安徽某网络物流平台约定有仲裁条款,需要在深圳先进行仲裁。同时,安徽某网络物流平台与6名被告的运输合同中同样约定有仲裁条款。原告主张的返还原物之诉,是指权利人对无权占有人主张返还原物的一种请求权。该案中,6名被告基于同安徽某网络物流平台签定的货物运输合同,对运输标的物具有合法占有的权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为防止损失的扩大对货物进行了提存。如果以返还原物的法律规定进行判决,要考虑此案的原物非特定物,且是一种合同之债而非侵权之债,案件又回到基础法律关系中的裁判两难境地。

  基于上述事实,霍卫东认为,调解是实质解决本案纠纷、化解矛盾的最优选项。因部分当事人在外地,离应县比较远,开庭后霍卫东分别多次通过电话、微信了解原告的诉求和被告的合理抗辩理由,找寻双方可能调解成功的契合点,并前往煤的存放处勘查。实地勘查后,霍卫东了解到煤的存放场地密闭,除少量水分流失外,煤与原来存放时的重量和质量变化不大,只要原告能满足被告合理的损失,拉回煤的诉求就可以实现。

  “法官,我们之间签了运输合同,200多吨煤拉走一年多了,请帮我要煤。”虽然提起了诉讼,但原告并未厘清自己与被告的法律关系,只一个劲儿地请求法官帮其要煤。

  “你的急切心情我能理解,此案经过几次审理,事实是清楚的。但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运输合同,你起诉的6名被告并非你与安徽某网络物流平台的合同相对人。不过既然你来了法院,我们一定尽力帮忙解决好问题……”霍卫东一边安抚原告,一边为其讲解案件中的法律关系。

  刚开始,双方都有顾虑,多次调解协调不下。霍卫东一遍遍分别向原、被告释法明理,告知双方不能调解成功的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最终,在霍卫东的努力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原告给付6名被告2万多元作为补偿,200多吨煤由原告拉走。

  “如果不是您尽心尽力多次为我们的案子协调,我不会这么快拿回200多吨煤……”当拿到盖有法院印章的调解书后,原告激动地握住霍卫东的手不停表达着感谢。拿到补偿款的6名被告,也非常认可霍卫东对该案的处理方式。目前,该案的调解协议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

  “当事人来法院,带来的不仅是案件,还有对人民法院的信任。法官不能机械地处理案件,应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最佳处理方式解决纠纷。”在霍卫东看来,把每一起纠纷处理到位,就是对当事人的需求关怀到位。只要用心用情办好民生小案,久久为功解决群众难事,就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山西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甜 通讯员 刘雪 孙志宏


责任编辑:李湉舒

校对:李然

审核: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