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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云冈区法院审结一起“法轮功”邪教案
发布时间:2024-03-15    来源:山西法治网

  日前,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英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被告人刘某英,1955年生,文盲,无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某英伙同胡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到广灵县宜兴屯堡村,在村内发放“法轮功”非法宣传物品,并在村内道路两旁张贴宣传“法轮功”的字条,被村民看到后盘问,二人立即驱车离开该村,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刘某英身上查获多件未来得及发放的“法轮功”宣传品,其中有U盘2个、内存卡4张。公安机关还从刘某英家中查获多件“法轮功”违禁品,其中光盘24张、内存卡1张。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英为了传播而持有、携带“法轮功”邪教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刘某英持有的邪教宣传品尚未传播,系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董夏

责任编辑:李湉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