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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受到家庭暴力威胁的樊某及其家人进行人身安全保护,这也是2022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小店法院发出的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2年8月,小店法院受理了申请人樊某与被申请人冯某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樊某称,其与被申请人冯某系夫妻关系,因对樊某提出离婚不满,冯某多次到樊某住所及工作单位滋事,并对其进行威胁、跟踪、骚扰,甚至闯入其住所损坏门并剪断煤气管线等,已多次报警处理,被申请人仍不收敛。为维护人身安全,向法院提出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承办法官当即进行了审查,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公安机关受案回执、照片、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询问案件基本事实;并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居住地派出所,核实了报警、接处警情况,能够认定申请人确实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樊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进入和接近申请人的工作地点、住所等经常出入场所及在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工作的活动;三、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他相关近亲属;四、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依法向本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了送达,并将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分别送达了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派出所、社区或村民委员会。
法官说法
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一方实施一定的行为,旨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家庭暴力从来都不是“家务事”,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如果遇到家庭暴力,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责任编辑:张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