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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社会群防群控氛围浓厚。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严密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近日,垣曲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再查处三起涉疫案件,涉案违法嫌疑人均被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一
2022年4月10日,孙某某(男,33岁 ,山西垣曲人)未经垣曲县人民医院防控工作人员同意,也不出示“三码”,私自进入县医院四楼。
案例二
2022年4月11日,李某某(男,55岁,山西翼城人)在垣曲西高速路口不服从防控执勤命令,私自驾车进入县城,公安机关将其依法传唤。
案例三
2022年4月12日,贺某某(男,60岁,山西河津人)驾驶大型货车,进入垣曲县城后,私自将疫情防控封条撕开并下车进入东峰山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示:疫情防控,人人有责。每个人都应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规定,主动服从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安排,对于拒不配合、逃避、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苏志刚
责任编辑:姚致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