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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强奸未遂,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近日,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李某涉嫌强奸案,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予以改判。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李某到太原市小店区某小区找被害人陈某的姐姐(陈某的姐姐系李某的情人,陈某与李某存在借贷纠纷)。李某进入房间后发现陈某姐姐不在家,陈某在次卧睡觉,便想要和陈某发生性关系,陈某在反抗过程中说不欠李某的钱,李某听到陈某说的话后,便停止了对陈某的性侵犯行为,但双方又因欠款事宜发生争执和打斗后,李某离开现场。
审查起诉期间,小店区检察院依法告知李某权利义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提出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李某真诚认罪悔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提起公诉后,小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李某为犯罪未遂,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小店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经认真审查,认为判决罪名定性准确,但认定犯罪未遂事实错误。被告人李某停止对被害人的侵犯行为属于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故依法提出抗诉,太原市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2020年12月17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抗诉意见,撤销原审判决,判处上诉人李某犯强奸罪,免于刑事处罚。
本报记者 关振瑛
责任编辑:姚致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