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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辛苦干了两年, 凭什么说不续就不续”
发布时间:2026-10-26    来源:山西法治网

黄某退役后入职了一家物业公司,并签订了 2 年的劳动合同。入职后他工作踏实,日常加班、值班从不推诿,本想着能安稳干下去,没成想,合同到期时,公司直接通知他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黄某心里很不是滋味:自己辛辛苦苦干了 2 年,说不续 就 不 续 ,连 个 像 样 的 说 法 都 没有。随后,他主动找公司沟通续签事宜却被明确拒绝,对方也绝口不提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黄某越想越憋屈,多方咨询后认定公司做法不合情理,却摸不清维权的门路。

正发愁时,黄某了解到“法润老兵”专项行动可为退役军人提供免费公益法律服务,随即便在微信小程序提交了申请。

接到申请后,律师志愿者第一时间联系黄某,详细了解事情经过,逐一梳理相关材料。针对黄某一心只想“讨个说法”的情绪,律师志愿者先耐心疏导,再逐步讲明法理,告知他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解除本属双方合意范畴,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明确保障,没必要赌气,维权要聚焦可落地的权益主张。

经细致梳理证据,律师志愿者发现黄某实际入职时间比劳动合同签订时间早 2 个月,且公司在合同届满前未提前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这些都可作为主张权益的补充依据。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律师志愿者向黄某提出了聚焦加班费与经济补偿的维权思路。黄某原本对维权没抱多大希望,听完法律分析后顿时有了底气,赶紧整理出工资流水、钉钉打卡记录、与管理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认真做好仲裁准备。

仲裁庭审当天,物业公司谎称黄某不能胜任工作、多次违反规章制度,还称解除合同前 1 个月已书面通知,是黄某不肯签字。黄某又气又急,当场反驳自己连年假都没休过,加班随叫随到,从未收到过通知。

律师志愿者沉着举证,凭借完整的打卡记录等证据逐一反驳公司的主张,仲裁委也认可了相关赔偿主张。为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在仲裁委与律师志愿者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物业公司向黄某支付 9800 元经济补偿金,压在黄某心头的石头终于落了地。

山西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邢晓瑞 见习记者 冯妍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责任编辑:王婧

校对:李然

审核:张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