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司法

欠款久催无果 变通之下事了人和
发布时间:2026-10-19    来源:山西法治网

李某2022年退役后选择回乡自主就业,其间先后借给朋友牛某7500 元。本想着都是熟人,这笔钱能按时收回,没承想反倒成了一桩烦心事。

起初李某并未多想,可后来听闻牛某曾向多人借款且大多未能归还,便多了几分担心。为保障自身权益,李某随即约牛某对账补签借款合同,明确借款事实,约定牛某每月还款 1000 元,但未约定利息。可合同签完之后,还款依旧没有动静。李某多次催要,牛某总找理由搪塞推诿,直到年底才归还 650 元,剩余 6850 元欠款再无下文,后来牛某干脆不接电话、不回消息,对债务一味逃避。这笔钱对李某而言并非小数目,他坦言:“6850元,相当于我2个月的房贷。”

正发愁时,李某了解到“法润老兵”专项行动可为退役军人提供公益法律服务,便提交了申请。

接到申请后,律师志愿者第一时间约见李某,详细了解事情经过,逐一核查相关材料。经查,现有证据虽存在部分瑕疵,但足以证实双方有借贷往来。随后,律师志愿者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向李某提出了“以诉促调”的处理思路。

提交诉状后,律师志愿者主动对接法院,转达了李某希望调解结案的诉求。法院随即通知牛某参与调解,但其仍拒接电话,且对李某转发的立案通知也置之不理,调解工作一时陷入停滞。

律师志愿者和李某进一步沟通后了解到,牛某自幼父母离异,缺少家庭关怀,性格内向,其消极应对更多是出于不敢直面债务纠纷。随后,律师志愿者陪同李某反复与牛某沟通,向其讲明恶意逃避诉讼需承担的法律后果。经不断劝导,牛某态度有所缓和,主动偿还了 3000元,同时坦言自身经济拮据,剩余欠款暂时无力偿还。

见牛某确有现实困难,李某对能否全额追回欠款心里没了底。律师志愿者没有放弃,继续向牛某释明,若拒不履行债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对个人生活造成诸多限制。同时,律师志愿者与法院沟通,考虑到牛某年纪尚轻,尝试联系其亲属协助化解纠纷。经多方努力,律师志愿者联系上了牛某的母亲侯某。侯某表示愿意代为清偿债务,但母子久未联系,无法取得牛某本人授权。

针对这一情况,律师志愿者向李某提出了解决方案:由侯某代为还清全部款项后,李某向法院申请撤诉。该方案既能保障李某全额收回欠款,也可避免牛某被纳入失信名单。随后,侯某出具代为还款声明,现场结清剩余欠款及诉讼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至此,李某与牛某的民间借贷纠纷圆满化解,压在李某心头的石头终于落了地。

山西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邢晓瑞 见习记者 冯妍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责任编辑:王婧

校对:张浩

审核: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