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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亏听了你的话 否则还真就麻烦了”
发布时间:2026-09-21    来源:山西法治网

胡某退役后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保安队队长,一干就是五六年。前不久,胡某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肺下叶恶性肿瘤,随即向公司负责人请假住院治疗。出院后因术后身体虚弱,无法恢复正常工作,他便向公司说明情况,继续在家休养治病。

一段时间后,胡某病情基本稳定,便向公司提出返岗申请。公司负责人表示,需等有合适岗位后再安排入职。之后,胡某迟迟没有收到返岗通知,他认为自己在公司工作多年,若公司无端拒绝返岗,应当按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该公司则认为其要求不合理,始终不予安排工作,双方就此产生纠纷。

胡某家中本就不富裕,一场重病更是花去不少积蓄。他曾打算通过诉讼解决问题,可多方咨询后得知,案件涉及劳务派遣关系,案情复杂,律师费需要数万元,远远超出其承受能力,一时间陷入困境。正发愁时,胡某了解到“法润老兵”专项行动可为退役军人提供公益法律服务,便提交了援助申请。

接到申请后,律师志愿者第一时间约见胡某,通过查阅材料发现,与胡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是某人力资源公司,并非他任职的物业公司。胡某对此十分诧异,称自己工作多年一直在物业公司上班,从未与该人力资源公司打过交道,也不清楚相关合同内容。结合胡某实际情况,律师志愿者向其讲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厘清用工主体与责任划分。

在律师志愿者的协助下,胡某系统整理了工资流水、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等各类证据材料。同时,律师志愿者向其释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除病假工资外,还可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最大限度弥补经济损失。胡某起初对此心存疑虑,认为自己属于劳务派遣人员,不仅病假工资难以主张,也没资格申请经济补偿金。经过律师志愿者反复耐心讲解,胡某便按照律师志愿者意见提交了仲裁申请。

因案件涉及两家单位,分属不同仲裁管辖范围,立案过程几经波折,最终,在律师志愿者的协调推动下顺利立案。庭前调解及庭审期间,两家单位均拒绝承担相关责任,围绕胡某请假流程、合同性质等问题进行举证。庭审结束后,胡某有很多不解与焦虑,律师志愿者先安抚了胡某的情绪,并让他安心等待裁决结果。

不久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某人力资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向胡某支付病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裁决生效后,对方主动履行了支付义务。

事后,胡某特意给律师志愿者打去电话表达感谢:“幸亏听了你的话,否则还真就麻烦了……”

山西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邢晓瑞 见习记者 冯妍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责任编辑:王婧

校对:李然

审核: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