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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3-07-11    来源: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王某与史某自由恋爱相识,于2005年929日登记结婚,20061118日生下长子。由于王某与史某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共同语言,婚后二人一直感情不和,经常生气、吵架,史某多次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在王某怀孕期间也是,王某也曾想过与史某离婚,但每次家暴之后史某都保证不会再犯。为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王某一直隐忍,未提起离婚诉讼。没想到一次次妥协换来的却是更加变本加厉地殴打、谩骂与威胁。王某曾因家暴多次报警,也曾于20224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分居期间,史某的跟踪、威胁不曾间断,王某一直处于极度恐惧之中。最终,王某忍无可忍,向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3417日,王某因长期遭受丈夫史某的家暴侵害,向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经审查本案符合支持起诉受理条件,决定受理该案。

          王某来到郊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检察官首先对王某进行了情绪安抚与心理疏导,在检察官的耐心安抚与疏导下,王某的紧张情绪渐渐缓和下来,检察官向王某表示若家暴属实,检察机关一定会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检察官随即积极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检察官询问了王某并制作了调查笔录,通过王某的陈述,检察官了解到王某被家暴的来龙去脉以及其曾经多次报警,但无法调取到报警记录的情况。王某随后向检察官出示了其被家暴的伤情照片、医院门诊病历以及诊断证明、短信截图等证据材料。检察官认真仔细查看王某提供的伤情照片等证据材料,王某伤情照片显示其被家暴后全身多处均有瘀伤,且医院门诊病历初步诊断以及诊断证明显示王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短信截图显示史某曾威胁、谩骂王某,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王某的人身权益确实遭到侵害。检察官帮助王某将其提供的受家暴伤情照片及时打印、复印医院门诊病历等书面证据以固定有利证据。为证实王某因受家暴多次报警是否属实,检察官多次走访辖区派出所,查阅了多份报警材料,并通过王某的电话号码与报警材料中报警人电话号码进行一一比对,查证王某确实有报警记录,检察官及时将相关报警记录予以调取。上述证据的调取与固定为受家暴妇女坚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吃下一颗定心丸。

        2023423日,郊区人民检察院向郊区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检察机关认为,家庭暴力是破坏家庭关系、家庭和谐,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史某实施的家庭暴力严重侵犯了王某的人身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王某在遭受家庭暴力,且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王某有权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为维护遭受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故向郊区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

        郊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支持起诉书后,采纳了支持起诉意见,对王某离婚纠纷案及时立案受理,经法院调解,王某与史某达成了离婚协议,王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具有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性质,是破坏家庭关系、家庭和谐,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受家暴妇女权益遭到侵害,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的情况下,要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运用好支持起诉这一为民办实事的“神兵利器”,通过提供法律帮助、搜集固定证据、向法院送达支持起诉书等方式全面保障受家暴妇女的合法权益,推动家暴预防溯源治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孔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