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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滑入河渠死亡责任如何“摊”
发布时间:2012-02-20    来源:山西法制报

  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可依其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

  事件缘由:14岁的王某放假期间随其哥哥在某小区地下室干活,出于好奇,他擅自开动铲车,在路经河渠时因下雨路滑,铲车滑入河道,其被铲车压进淤泥死亡。经山西省武警医院、112事故科法医鉴定为:窒息死亡。王某的父母认为,河道在事发时的季节应当是干涸的,但河道中却有外界倾倒的工程淤泥。如果河道干涸,王某不会发生窒息死亡的结果,正是由于A单位的监管不力才导致王某的死亡后果,A单位的失职是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为此,王某的父母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A单位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误工费,共计26万余元。

  事件焦点:对于王某的事故,受害人与A单位应如何分摊责任?

  法官解答:王某系未成年人,其脱离监护人的监管擅自驾驶特种车辆,且行驶于非机动车道上,导致车辆侧翻于河渠内,王某本人有重大过错,其父母即二原告也未尽到监护职责。根据王某的尸检报告,王某死亡的原因为窒息死亡,另结合事发时水渠内存有淤泥的事实,且尚无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因素可以导致王某窒息死亡,可以断定是车辆侧翻后因王某的头部被淤泥浸没而最终导致窒息死亡。综上,可以得出的结论是造成王某死亡后果的发生,主要原因是王某脱离监管擅自驾驶特种车辆,次要原因是事故发生地水渠内有淤泥存在,两个原因的结合才能造成该损害后果。

  A单位作为事发地河渠的产权单位,保证河渠的畅通、清理淤泥是其应尽的义务之一。A单位也认可水渠内的淤泥是周边村民所倾倒的工程淤泥,并表示对该行为曾进行过禁止、查处。但事实上淤泥仍存在于河渠内,且未及时清理,未尽到应有的监管义务,所以说,A单位对王某死亡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由此可以看出,这起案件适用侵害生命权时过失相抵原则。被害人死亡时,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分为两种情形:(1)被害人有过失。被害人对于死亡之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也有过失的,法院可减轻赔偿金额或免除。(2)被害人的近亲属对于被害人死亡享有请求加害人赔偿的权利,此请求性质上虽系独立请求权,但乃系基于被害人死亡之同一事实而发生,衡诸情理,使加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显失公平。根据本案中死者王某及A单位过错的大小,确定由受害人王某自担80%的责任,被告A单位承担20%的责任。


栏目主持:记者 潘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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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文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