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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万元彩礼之争
吉县法院借诉前调解解婚约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30    来源:山西法治网

  彩礼超支造成家庭负担,在婚龄较短的情况下,双方利益失衡,与之相随的纠纷也日渐增多。近日,吉县人民法院通过诉前调解圆满化解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获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4月12日,郭某到吉县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返还彩礼31.8万元。郭某称,2023年10月,其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个多月的交往便按照当地习俗商谈结婚事宜,并于同年12月8日向王某转账31.8万元。二人于同年12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婚礼后60天,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王某搬回娘家居住,自此双方再无见面。其间,两人虽有联系,但都以争吵结束。本身感情基础比较薄弱,现已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郭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彩礼。

  在征得郭某、王某的同意后,该院第一时间将案件委派给吉县非诉讼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人民调解员张淑平接收案卷材料后,仔细翻阅案卷材料,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详细了解案件事实。调解中,双方当事人最大的争议焦点是返还彩礼的金额,郭某称其父母为促成双方婚事,已将家中积蓄花费一空,现双方并未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王某应将31.8万元彩礼返还;王某则称31.8万元中彩礼款为18.8万元、买车钱10万元、“三金”钱3万元,根据当地风俗,举办婚礼仪式即“结婚”,分开相当于“离婚”,且为办婚礼自己花费也较大,彩礼也使用了一部分,故不愿全部返还。了解到这一点,张淑平便针对双方主要矛盾进行释法说理,从案件事实出发,以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依托,提出解决方案。

  “虽然给付彩礼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但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尽管你们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但是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也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影响。”张淑平语重心长地对郭某说。

  最后,在情理法相融合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理性“换位思考”,在合理确定王某因举行结婚仪式的花费、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等因素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也当场履行了义务。该起因彩礼而引起的返还纠纷在人民调解员的调解下一次性实质化解。

山西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袁慧芳 通讯员 袁田苗


责任编辑:李湉舒

校对:李然

审核: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