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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年误入歧途 法援助力重新启航
发布时间:2024-04-29    来源:山西法治网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利用未成年人进行电信网络犯罪的案件。未成年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容易受到他人诱导,被人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该案中,法律援助律师专业、细心的服务对维护未成年人合法诉讼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更重要的是在为其争取最大权益之余,对其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帮助其改过自新,尽快重返社会。

【案情简介】

  郑某、董某为谋取利益,自己实施并介绍黎某等人,在各自名下办理大量银行卡,并将卡号交由上线,以所取赃款的百分之十为佣金,在明知所取钱款是网络诈骗所得赃款的情况下,仍为电信网络诈骗嫌疑人取款。

  一天,黎某伙同郑某,将被诈骗人周某转账至黎某银行卡内的9810元取现;次日,又将银行卡内的7000元取现。黎某依约定取得佣金,两次获利共计900元。后来,周某报案,黎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公安局对黎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将该案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因黎某案发时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未聘请辩护律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情形,检察院向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送达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经审查,黎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作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并指派山西华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丽娜代理此案。

【援助过程】

  李丽娜接受指派后,仔细查阅卷宗并分析相关证据。她认为该案辩护的关键在于:黎某系未成年人,且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犯罪后真诚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对此能否说服办案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如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黎某身为未成年人,究竟采取哪种不起诉的辩护策略将对黎某更为有利。

  确定上述关键点后,李丽娜先后查找了与诈骗罪、未成年人犯罪有关的法律法规,并对不起诉的四种类型——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仅适用于未成年人)进行对比,并结合具体案情分析权衡利弊。李丽娜认为检察机关如对黎某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对黎某将更为有利。在充分厘清思路后,李丽娜立马联系黎某。由于黎某在老家海南,路途遥远,李丽娜决定通过电话了解案情。李丽娜耐心听取了黎某对案情的描述,鉴于黎某属于未成年人,对其行为及相关法律认识不够,且其父母年事已高,也无法沟通,因此李丽娜联系到黎某姐姐,详细告知了案情及目前进展。李丽娜向其介绍了黎某涉及的罪名、相关法律问题等,使黎某及其家属了解到审查起诉阶段的相关法律流程和认罪认罚的意义。

  在征得黎某及其家属同意后,李丽娜决定以附条件不起诉为目的发表辩护意见。其意见主要有:黎某属于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黎某涉嫌诈骗罪属于刑法第五章规定的犯罪,符合附条件不起诉中“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的规定;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按照从犯定罪处罚;黎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上交涉案银行卡两张,并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辨认同案犯,社会危害性小;黎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性很大,依照涉案金额计算量刑起点加之其减刑情节,符合附条件不起诉“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嫌疑人黎某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所有条件。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与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援助结果】

  最终,检察院对黎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在检察院办理完手续后,李丽娜对黎某及其家属详细解释了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内容,包括考验期、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考验期满后的法律后果等,并叮嘱黎某严格执行,多了解一些法律常识,不要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山西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亚红

责任编辑:李湉舒

校对:李然

审核: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