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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川县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
行政处罚非法猎捕买卖“野味”行为
发布时间:2024-04-25    来源:山西法治网

  近日,陵川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李某非法狩猎行刑反向衔接案中,发现秦某某为了食用而非法购买野生动物,遂向陵川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给予秦某某行政处罚。陵川县林业局采纳建议,依法对秦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1月初,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陵川县某村非法猎捕狗獾和野猪各一只,后贩卖给秦某某食用。案发后,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陵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查,李某某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案件办理过程中,刑事检察部门将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相对不诉一案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办理。行政检察部门认为李某某未办理狩猎证,在禁猎期和禁猎区非法猎捕狗獾和野猪,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应由林业部门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发现,秦某某以食用为目的,非法购买狗獾和野猪,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遂向陵川县林业局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对李某某和秦某某给予行政处罚。陵川县林业局采纳意见,依法对李某某作出罚款1700元,没收猎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对秦某某作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和罚款2550元的决定。

山西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志平 通讯员 秦慧凯

责任编辑:李湉舒

校对:李然

审核: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