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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两年终于摆脱“天降”债务
临汾尧都区检察院精准监督助企脱困
发布时间:2024-04-10    来源:山西法治网

  “感谢检察官用心办案,我们公司的案子终于改判了,太感谢了……”4月1日上午,一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申请人——陕西某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和代理律师,专程从陕西赶到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送上写有“依法监督彰显正义,秉公办案执法如山”的锦旗,感谢检察院的有效监督,让其摆脱了40余万元的“天降”债务。

  两年前,该建筑公司向尧都区检察院递交申请,请检察院对一起生效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监督。事情是这样的,该建筑公司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一份民事判决书,发现公司莫名被卷入一场买卖合同纠纷官司。临汾某商砼公司诉称,该建筑公司在承揽的工程中使用了其供应的402560.19元商砼,到期后一直未支付货款,并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和销售明细表作为证据,请求该建筑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及违约金。后该建筑公司在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被判令支付拖欠的货款及违约金。

  得知上述判决后,该建筑公司以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后被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无奈之下,该建筑公司向尧都区检察院申请监督,请求查明真相。

  精准开展民事检察监督,保障民营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对申请材料深入研判分析后,为全面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尧都区检察院受理了该案,检察长曾新平高度重视并成立办案组带头办案。其间,办案组成员多次前往相关法院调取与该案有关的民事诉讼卷宗和刑事卷宗。因该建筑公司住所地在外省,办案人员多次与该建筑公司负责人及代理律师电话沟通,确定案件细节,并前往案涉工程所在地调查走访,调取相关证据。

  经调查核实,临汾某商砼公司提供的合同中加盖的是陕西某建筑工程公司某项目部印章,并由沈某委托王某签字,而该建筑公司并未设立此项目部,沈某、王某也均不是其员工。另外,临汾某商砼公司提供的销售明细表中记载的使用单位为该建筑公司,但结算单位对账人处盖的章却是四川某建设集团公司陕西分公司某项目部,签字人为张某(张某并非该建筑公司员工),使用单位和结算单位对账人不一致。

  经对全部证据材料综合审查分析后发现,沈某在未经该建筑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其名义与临汾某商砼公司签订了《预拌砼销售合同》,导致该建筑公司承担了不应承担的债务。

  对此,尧都区检察院依法开展监督,于2022年7月15日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提出抗诉后,由法院于2023年12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判令撤销原审判决,由沈某向临汾某商砼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在检察机关的精准监督下,历时两年多,陕西某建筑工程公司终于从“天降”的债务中脱困。

  曾新平表示:“本案的成功办理,是我院认真贯彻落实精准监督理念,展示新时代民事检察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的履职实践。”尧都区检察院将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省市检察院“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方案的部署安排,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努力让企业及经营者感受到公平正义。

山西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狄红生 袁慧芳 通讯员 杨杰


责任编辑:李湉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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