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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毁财物 被依法强制医疗
发布时间:2023-10-11    来源:山西法治网

  总有人认为精神病人打人不犯法,但其实也要受制裁。近日,陵川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精神病人放火损毁财物案给出了答案。
  李某于2005年患精神类疾病,据其家属反映,李某不愿与人交流,会自言自语自笑,情绪易激动,常持棍攻击他人,曾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在治疗期间,李某认不出家人,并多次离家出走。2021年,李某被家人找回后再次出走。
  今年4月15日,李某挟棍棒到陵川某停车场,使用打火机将手持的海绵点燃,塞放到停车场外一辆房车的右前轮胎处,引燃轮胎致车身起火,车内人员迅速撤离并报警求救。公安民警查获李某时,李某手持菜刀予以对峙,以暴力手段抗拒执法,后被民警控制约束。
  经某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检查后得出鉴定意见:李某有明确的精神病史、治疗史,为精神二级残疾人,其作案缺乏现实动机,对作案无正确认识,案发时的表现符合有关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受疾病的影响,其辨认及控制能力丧失,鉴定认为其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李某对其真实姓名、原籍住址均不清楚。综合案件事实,李某符合强制医疗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公安机关遂作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至检察院审查。经检察机关审查后,公安机关向陵川法院提出了强制医疗的申请。
  陵川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会见李某并征询李某家人的意见,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陵川法院认为,李某放火焚烧他人车辆,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危及车辆内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车辆及车上财物焚毁,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已达犯罪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李某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在公安机关查获时,李某持菜刀对峙,以暴力手段抗拒,结合在案证据证明事项,李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依法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法院据此作出决定,对被申请人李某予以强制医疗。
  目前,李某已被送交相关医疗部门进行强制医疗。

法官说法

  很多精神病人具有严重的暴力性攻击倾向,受病理作用的影响,其在丧失辨认与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人身危害性极强,但因不具刑事责任能力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也不能适用刑罚措施。如果不对此类精神病人采取有效措施,他们可能会继续危害社会。
  精神病人虽然是需要社会关爱的特殊群体,但也没有法外特权,其实施暴力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强制医疗程序是出于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免受精神病人侵害和使精神病人得到妥善处置考虑而采取的特别处分措施,是为了社会的共同利益而对法定的特定人群限制社会活动范围,并予以医学治疗的一项强制措施。
  本案中,李某的社会危害性已达犯罪程度,符合强制医疗所具备的条件。因此,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决定对李某强制医疗,有力维护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同时对精神疾病患者给予人权保障和法律保护,使其得到有效的医疗救济。

通讯员 李慧峰

责任编辑:刘甜